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风电弃风超过20%的地区原则上不得安排新项目

2012-03-29 14:44:19 来源:《电力电子技术》网站 浏览:2677

    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,国家能源局日前下发特急文件,要求各省(区市)发改委严格执行风电项目核准计划,对于风电弃风超过20%的地区,原则上不得安排新的风电项目建设。

    为了促进我国风电行业的有序发展,国家能源局于2011年8月印发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》,提出了对风电项目建设实行了年度开发计划管理。其中,风电场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获得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,不能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电价补贴,电网企业不接受其并网运行。

    然而,管理办法下发后,国内仍有部分省(区市)不按计划开展项目核准工作,擅自核准计划外的项目,加剧了风电运行矛盾。

    为此,国家能源再次下发通知,要求各地严格执行风电项目核准计划。文件重申,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下达的核准计划开展项目核准工作,不得擅自核准计划外风电项目。对未列入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的项目,电网企业不予接受并网运行,不能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电价补贴。

    同时,国家能源局要求,各地要加快清理风电项目核准情况,对于2011年9月1日后核准的计划外风电项目,项目核准文件停止执行。如确已具备建设条件,应重新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列入核准计划,通过审核列入计划后重新办理项目核准手续。

    不仅如此,除一些地区风电盲目扩张有所抬头之势外,去年我国风电弃风也愈发严重。初步统计显示,2011年,我国部分省市风电弃风达20%左右,“三北”一些风资源丰富的地区或超过30%。

    上述文件指出,对于风电资源丰富的“三北”地区,风电场运行困难、大量弃风问题已经成为当前风电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,各省市要高度重视风电场运行管理工作,通过开展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、提高风机技术水平、加强需求侧管理、开展风电供热或储能等多种措施,积极开拓风电市场、提高风能利用率。对于风电弃风超过20%的地区,原则上不得安排新的风电项目建设。

    与此同时,国家能源局要求各地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风电消纳,解决风电运行限电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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